2025年9月10日,位于铜梁区庆隆镇的中铁四局成渝中线重庆段站前2标铜梁制梁场,工人正在安装箱梁的端模。图源 重庆法治报
\n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解释二》的落地,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n连日来,重庆法治报记者对劳动密集度较高的餐饮、物业、家政等行业进行走访发现,有仍在合规中观望的,也有已开始搭建起员工保障体系,这条关乎千万从业者的《解释二》,正在悄然重塑行业格局。
\n采访中,多位受访专家明确表示,“老百姓将《解释二》解读为‘全民强制缴纳社保’,这是误读!”专家们解释,缴纳社保一直以来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解释二》并没有创造“全民强制缴纳社保”的新政策,而是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缴纳社保的约定违法。同时,专家们认为,《解释二》的出台主要是强化企业意识,企业应打破观念,合理规划成本和利润分配,朝更规范化方向发展,从而提升自身抗风险能力。
\n影响:
\n社保覆盖率逐步提升
\n9月8日中午,江北区观音桥塔坪居民区的一条小巷里,两家夫妻店挤在老旧商铺中,饭点时飘出的油烟味里,藏着餐饮小店最真实的生存压力。
\n“自己都很难了,哪还有钱给他们交社保?”经营隆江猪脚饭的老板杨勇坦言,高峰时会请两位钟点工帮忙,每天工作2小时,时薪20元,“我们交的是灵活就业社保,每月缴费近千元。请的钟点工都是朋友介绍的,不用签合同,临时喊来帮个忙。”
\n旁边的沙县小吃店则是另一番景象。店主黄建军和妻子守着10多平方米的小店,从早上6点忙到晚上9点,从未雇过人,夫妻二人也从未买过社保。“这几年生意不好做,有时候一天营业额还不够交房租,要是店开不下去,就回老家种地。”
\n与个体餐馆的窘迫不同,连锁餐饮企业在社保合规上呈现出显著分化。
\n汽博中心宜奥天地一家潮汕牛肉店的员工对于社保的态度是既期待又担忧。“如果不交社保,到手工资能多几百块,但长远看没有保障。”该门店负责人称,公司已经下达了为全职员工缴纳社保的新规,目前正在全面覆盖中。
\n通过第三方招聘平台,记者联系上瑞幸咖啡HR,对方明确表示“不会给兼职员工交社保,这并不违法”。在中央公园一瑞幸咖啡店,店长向记者展示了自己的社保缴费记录:“我是全职,公司依法缴纳社保,但店里的兼职都没有。”
\n在家政领域,记者了解到,保姆、月嫂等岗位大都是项目制,员工承接单子后以灵活用工的形式自行缴纳社保。
\n连日来,记者调查走访发现,《解释二》施行后,不少企业已经开始给工作人员缴纳社保,比如门店店长、主管、行政内勤等,不过,一些更加基础的岗位目前还没有实现全覆盖。
\n某连锁餐企相关负责人说,强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一直都有的规定,但在餐饮行业,社保覆盖率不高也是现实情况。“《解释二》再次明晰了企业的义务,未来企业逐步实现社保全覆盖,给员工带来积极的预期,对于企业的用工稳定性来说也是有益的。”
\n澄清:
\n“全民强制缴纳社保”系误读
\n最高法此次发布的《解释二》共二十一条,针对竞业限制、混同用工、社会保险纠纷等社会关切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其中第十九条备受关注。
\n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n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或同意不缴社保,法院也会认定无效;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离职时要求支付补偿,打官司时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n“老百姓将《解释二》解读为‘全民强制缴纳社保’,这是误读!”多位受访律师和企业用工风险管控专家强调,此次《解释二》的核心,直指部分企业和员工私下达成的“不缴社保”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解释二》也并非覆盖“全民”,而是指向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对既有规则的司法确认,而非创设“新规”,也不是现在才“强制”,更非鼓励“补缴追责”,是进一步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n“这个司法《解释二》是对既有强制义务的统一表达。”重庆鼎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林新告诉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费一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或承诺均属无效。此次《解释二》的意义在于统一各地裁判标准,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既堵塞了企业利用地区司法差异进行“合规套利”的空间,也解决了用工当中的诚信问题。
\n提醒:
\n用“补贴”替代参保不可取
\n市民王常康今年五十出头,在南岸区海棠溪一个小区当保安。提起社保,他告诉记者,自己年纪大了,更看重当下能拿到手里的钱,对公司是否按照规定缴纳社保并不是很在意。
\n采访中,记者发现与王常康有着同样想法的劳动者不在少数。同时,《解释二》施行后,部分企业试图通过“社保补贴”替代参保,即每月给员工发放几百元补贴,让员工自行缴纳社保,以此来规避自身用工的法律风险。
\n对此,受访律师和企业用工风险管控专家一致认为,用“补贴”替代参保不可取。他们指出,劳动者选择与企业达成不缴社保的约定以获得“社保补贴”,属于权利的自由处分,但长远来看,放弃社保意味着在医疗、工伤、养老等核心保障上自降防线,代价极高。
\n对于企业而言,与员工达成不缴社保的约定,也是一笔巨大的风险账。“短期省出现金流,用短期收益换长期风险,得不偿失。”受访律师强调,一旦劳动者主张权利,企业面对的法律风险绝非只是补缴金额和可能产生的滞纳金,还包括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经济补偿的可能;更严重的是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若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工伤后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均可能由企业承担,远超日常社保成本;“自愿不缴社保”对企业和员工来说是“双输”。
\n重庆法治报记者 胡琦
\n原标题:记者对劳动密集度较高的餐饮、物业、家政等行业进行走访发现——社保新司法解释已逐渐显现成效主力配资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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